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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华:关于控股股东改制的公告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1 月 15 日 19 时 43 分 17 秒  
来源: 巨潮资讯   2005-8-25 6:39:00

    证券简称:宝丽华   证券代码:000690  公告编号:2005-010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改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7月5日,本公司接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变更注册登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明晰企业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集团公司进行了整体改制,企业性质由原来的集体企业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由"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变更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有限公司),现将集团公司本次改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本次改制的主要情况介绍
    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公司注册地:梅县华侨城(梅瑶路);注册资本:人民币1.28亿元;经营范围:工业、商业、旅游业、运输业、饮食业。截至本次改制前,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29,24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
    为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机构,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本次改制,确认叶华能先生为集团公司实际产权人,并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集团公司净资产进行了审计确认;集团公司产权人叶华能先生将其拥有的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中10%的净资产转让给叶耀荣先生。叶华能先生和叶耀荣先生以其各自拥有的集团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将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叶华能先生和叶耀荣先生从各自拥有的集团公司净资产中共同出资1.28亿元人民币作为改制后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叶华能先生出资1.152亿元,叶耀荣先生出资0.128亿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0%、10%,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以深华(2005)审字25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予以确认。改制后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集团公司的所有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
    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已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已经原主管部门梅县雁洋镇人民政府雁府[2005]2号文、梅县人民政府梅府函[2005]22号文、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市府函[2005]37号文批复同意。
    2005年4月22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粤名称变核内冠字[2005]第00023237号)核准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7月5日,广东省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4414212000666的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华能;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8亿元;股东持股比例:叶华能先生持股90%,叶耀荣先生持股10%;公司注册地:梅县华侨城(梅瑶路);经营范围:茶叶、水果种植;纺织服装、皮手套、皮饰品、工艺美术品制造;精制茶加工;茶叶、服装、工艺美术品销售;风景名胜区管理;洗涤服务。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二、集团公司改制对本公司的影响
    1、集团公司改制前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改制前,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61.24%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因集团公司的产权经确认属叶华能先生所有,所以本次改制前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叶华能先生。
    本次改制后,集团有限公司承继了集团公司的所有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因此,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名称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因叶华能先生持有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所以,本次改制后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叶华能先生。
    因此,本次改制前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集团公司改制对本公司的影响
    改制后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将继续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改制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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