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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农家乐卫生标准 从业者须持健康证上岗 |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12 月 1 日 17 时 32 分 55 秒 来源: 水母网 2006-10-13 8:35:00 |
近日我省出台了首个“农家乐”卫生标准,对“农家乐”厨房等硬件设施以及从业人员作出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家乐”将不发放卫生许可证。 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二室的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节前检查发现,卫生硬件过于简陋、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是当前我省一些“农家乐”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出台的“农家乐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只是最低准入标准,各市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更高的标准。 意见规定,禁止露天加工经营,要求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还应设立至少两个清洗水池,动物、植物性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应有明显标志。“农家乐”客房应设消毒设施,客房内床上用品、拖鞋、饮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游客自带洗刷用品。另外,卫生间应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 意见还规定,“农家乐”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 针对当前有些“农家乐”靠“野味”吸引游客的做法,意见规定,“农家乐”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包括野味)、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毒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另外,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期采摘的蔬菜、水果等,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日期、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等,也都在严禁使用之列。 对违反意见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家乐”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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