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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黄章恩怨背后:企业融资防投资人“窃密”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9 月 19 日 20 时 0 分 15 秒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杨   2011-8-27 10:21:00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融资时确实都会碰到这样的困惑。”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辉说:既要找到钱,又不能引狼入室。
    事情肇源于黄章的一条微博,这位魅族创始人在公司的互动论坛上指责雷军“利用天使投资人身份套取魅族的商业秘密”,后者是小米科技的创始人。
    偷来的小米?
    作为对魅族指责的回应,除了掌门人雷军的两条微博,小米选择了不回应。
    这两条微博是:其一,“小米手机还未正式发售,各种明枪暗箭扑面而来”;其二,“他横由他横,明月照大江”。
    2010年7月,雷军确实在微博上否认投资魅族。
    雷军有意魅族的传言,由来已久。2007年底、2008年初雷军首次接触黄章,其投资诚意似乎可从下面的事例中可见一斑:雷军撮合了UCweb的俞永福去和黄章见面。见面的主题据说包括了从实现软硬件交换合作、UC浏览器内置入魅族手机;到双方入股或投资等。还有人说,雷军也曾请前谷歌中国研究院副院长、小米总裁林斌去和黄章沟通。
    小米诞生记因此有了另一个版本:正是因为投资魅族不成,雷军才决定自己来做。魅族迄今没有接受投资甚至鲜少见投资人,或许可从侧面佐证。至于雷军未能入主魅族的原因,据说是黄章独断、不愿在内部做股权激励,因此也留不住高级技术人员。
    “如果只是要获取魅族内在的一些东西”,包括招数和手段等等,“根本不需要雷军亲自出马。”某中介人士介绍说:几万块钱就可以搞定。
    小米是否偷来的?“如果只是know-how层面的,显然说不清楚。”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辉说,是否真的存在那么独特的商业模式,以至于其他人很难模仿?“或者本质上并不能认定为是抄袭?”上述业内人士的理由是:如果抄袭者事先也已经对该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所谓的抄袭恐怕只能说有一些借鉴甚至巧合而已”。
    “每个新的商业模式,从团购到轻博客最开始的试水者都被认为是偷了别人的创意。”上述业内人士不以为然地说,这真的是有点扯。就像雷锋网发起人林俊所说的:如果小米手机只停留在魅族的几张图纸上,雷军就能做出来,那只能说明要么小米手机不能买,要么魅族手机也不能买。
    “Hold住”
    雷军是否真的窃取了黄章的商业机密?这个问题还未到水落石出的时候。
    不过,接受本报采访的律师、投行人士指出,确实有投资人窃取企业的机密,只是很多案例并没有走向法律诉讼或者媒体曝光。此前任正非也曾为此急得大骂VC。就因为华为曾遭遇过“骨干们在VC推动下”合伙偷走公司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郭跃(化名)去年底时也一直很纠结,原因是“有投资商找上门”。
    从2005年下海,郭跃和太太在淘宝上销售自主品牌的女装,彼时其营收已将近2个亿。一直忙于做生意的郭跃面对VC们却很忐忑:“我该怎么面对他们?要不要和他们谈?”
   更让郭跃难以确定的,是关系到公司发展战略、供应链、产品设计、市场推广乃至现阶段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跟投资人说到什么程度、该怎么说:是竹筒倒豆子般全盘托出还是分阶段地阐述?
    作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郭跃认为“其实没那么难学”。倘若投资人不靠谱,把自己的商业机密透露给了其他同行,怎么办?“投资人有时候代表机构、有时候也代表个人”,倘若他们觉得好、自己做或者委托他人做同样的事情又怎么办?
    在评价黄章对雷军的指责中,有业内人士就说:面对投资人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企业老板的心里要有一杆秤”。商场上不会有永远的敌人恐怕也很难有永远的朋友,谁能想见马化腾和周鸿祎在一张桌子上喝酒?
    在与律师、投行人士乃至有过融资经验的同行交流后,郭跃决定表现得不那么积极:反正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这也是基于“其他人的经验”:中小企业面对投资人“过于热情”,或者希望投资人尽快投资,或者觉得见到投资人不容易,因此在投资机构做尽职调查期间主动提供相当多的文件、暴露了核心机密。
    “这种做法的结果并不好。”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辉说,融到资的概率并不高。“不着急”的郭跃则选择了和投资人慢慢谈,“透露给他们的资料也是一步步给的”:接触、谈判到不同的阶段,和对方分享不同的公司资料。
    防范的“方法”
    确实也存在一些事先防范机制。
    比如郭跃就选择了和VC们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和VC双方都有义务保守对方的信息:不仅涉及公司的数据,也包括VC机构的相关信息。据某FA人士透露,“签署保密协议”几乎是惯例,其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一年。
    “但这个东西根本没用。”杨明(化名)有些愤愤不平地说:有些东西对公司而言是应该永久保密的。也曾融过资的杨说,有投资人就是在这个事情上玩猫腻,“1年的保密期满后不是该怎样做还是怎样做?”实际上不仅早期的保密协议,哪怕是投资意向书,“投资人草拟的保密条款往往很简单、很虚、很暧昧”。
    刘新辉律师因此说,企业应该要求在协议中界定清楚:什么是核心商业机密?哪些资料的保密时间是1年,哪些可能是5年,而是否还有些东西必须是永远保密的。在这份协议中,另外还需要规定“同业禁止”:即在和该企业接触期间乃至投资之后,不可以同时接触或者再投其他竞争对手。
    杨明虽然对所接触的投资人不满,但却无可奈何。“要告人家侵权,并不那么简单。”杨说,要证明那个商业模式是自己独有的,“调查取证太难了”。而这点对技术性公司或许相对容易,前提是“要事先取得专利权、知识产权以及商标”。
    展银投资董事总经理印小伟认为,找到真VC最为关键。那种在同一行业中投多家企业、采用“胡椒面式”投资策略的VC机构不可取。
    加华伟业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宋向前认为,相对于有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人、天使投资人来说,“纯财务投资人至少在保守商业机密这点上相对更安全”。他开玩笑说:那些技术参数哪怕是给我看,我也看不懂啊!“财务投资人更依赖于企业的成长”,从中获取收益。
    找财务投资人还是产业投资人?技术性企业有产业背景的投资人更容易懂、早期企业也更不容易吸引财务投资人。
    “股权融资永远是成本最高的”,在活下去和商业机密泄露之间如何平衡,这是创业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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