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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作业要点” |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31 分 36 秒 来源: 法律教育网 2004-3-30 13:34:23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客会企字第0930002874号 发布日期:2004-3-30 执行日期:2004-3-30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企字第093000287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地方政府推动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建立客家文化永续发展据点,营造优质客家文化环境,形成客家文化网络,依据行政院订颁「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四条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处理原则」之规定,订定本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作业要点补助对象所称地方政府,指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 三、补助原则与范围: (一)除原经行政院项目核定并订有补助额度,或由本会核定,且正在执行中之计划,仍依其规定办理至完成为止外,九十三年度起,补助比例依县市政府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例,第一级为百分之五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级为百分之六十三,采分年编列预算补助。 (二)补助款应纳入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年度预算办理,并应专款专用。 (三)补助款为资本门,可支用于规划费、建造费、设计监造费及工程管理费等,但不得用于土地与建筑取得(含租赁)、环境影响评估、山坡地杂项及办公家具购置费用。 (四)补助计划应依「中央政府中程计划预算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第二点之规定,先进行民间参与投资可行性评估,所需费用,得于补助款规划费项下支应。 四、申请资格: (一)选定地址为公有公共设施,依法征收或合法取得者。 (二)场地区位适合做为客家文化保存、推广、教学、研究、展览及表演用途,对提升客家文化环境品质及教育推展,具实质效益者。 (三)客家文化设施馆舍主题,具地方客家文化特色,或以推展客家文化之保存、客家艺文活动之展演、客家艺文团队之培育、客家文史工作团队之扶植、客家特色文化加值产业之发展等为主者。 (四)运用社区总体营造观念推动客家文化者。 (五)具永续经营能力者。 (六)各学校活动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劳工教育中心、社会福利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图书馆等设施原则不予补助;但在不影响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客家文化保存、推广、教学、展览使用,亦可供地方客家艺文团队进驻、操练或演出,且未曾获其它机关补助者 五、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四点申请资格者,得于前一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或本会指定期限前,将计划书(格式如附件一)连同电子文件向当地县(市)政府提出申请;计划书系由县(市)政府提出者,亦须将计划书送请县(市)政府汇办。 (二)未依前项规定申请者,本会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会得限期请申请单位补正,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会不予受理。 六、计划书应具项目如下: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缘起。 (三)计划目标与实施策略:实施策略应含民众参与计划。 (四)实施地点:相关位置、服务范围、交通动线、面积规模、权属、基本资料调查与分析(如工址调查、水文气象、公共管线及土地取得)等,并请附实施地点基地位置图及外围环境相关照片八张。 (五)现况及需求分析:地方客家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民众需求及在地住民意见、与其它族群互动、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文化及产业特色资源运用、客家艺文团队结合、地方客家文化活动推展之各种情形以及地方客家文化发展政策与总体文化发展政策之关系等。 (六)计划内容:馆舍主题特色及创意、展藏、展演及主题特展规划情形、预定工作项目、进度期程及分年分期经费概算等。 (七)营运管理维护及财务计划:营运模式、营运机制及馆舍营运收支财务评估分析等。 (八)预期效益:对地方客家文化政策发展之贡献、客家文化环境品质之提升、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语言复苏之实益、对客庄生态环境维护之实益等。 (九)其它:民间参与可行性评估、环境景观影响概述或环境影响说明或环境影响评估、生态工法、资源再利用以及维护管理之策略及因应措施等。 (十)结论及建议方案。 七、审查作业: (一)初审:由各县(市)政府邀集府内相关单位暨学者专家九至十五人组成审查小组,对于所辖机关及乡(镇、市)公所提出之计划书办理初审。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出席人数应达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之学者专家应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初审须于提案截止后一个月内完成,各县(市)政府应将各项申请案汇整成各县(市)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连同初审表(如附件二、三)及审查会议纪录函送本会复审。 (二)复审:由本会邀请学者专家组成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推动咨询小组,进行复审,决定建议补助额度,陈报本会主任委员核定之。 (三)实勘及简报:本会得于复审阶段,进行实地会勘,或邀请县(市)政府客家事务主管机关及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列席简报计划内容。 (四)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属公共建设计划,申请单位应配合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办理送审相关事项。 (五)本会各案补助额度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之计划,为核实所需工程总经费,申请单位应依行政院颁「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提出百分之三十程度之设计书图及总经费概算送本会转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查。 (六)补助计划技术服务厂商之评选,地方政府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公共工程规划设计服务厂商评选作业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八、审查考量项目: (一)计划内容及实施策略之可行性:创意及特色、民众参与计划之可行性。 (二)设置地址之适当性。 (三)在地客家文化资源之运用、展藏、展演及主题特展规划情形。 (四)计划经费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适性。 (五)营运管理维护计划及财务计划之可行性。 (六)计划实益:对地方客家文化政策发展之贡献、对客家文化环境品质提升之实质效益、对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语言复苏之实质效益、对客庄生态环境景观维护之实质效益等。 九、辅导与执行: (一)为求计划落实推动,本会得每年不定期安排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推动咨询小组委员实勘辅导。 (二)县(市)政府应邀集当地客家文化设施负责人及学者专家组成推动小组,协助辅导推动辖内各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乡(镇、市)公所应结合当地学校、村里、社区组织、客家文史工作团队、客家艺文团队及社区规划师等,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协力推动。 (三)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应由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依法完成变更或取得。 (四)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应依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建筑执照、使用执照、建筑室内装修、无障碍设施、电力系统安全、消防设备安检、绿建筑标章审查等申请事项。 (五)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须依地方客家人文、民俗、技艺、产业、地景、生态及客家文化生活圈等资源特色,策定客家文化设施馆舍主题。 (六)由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发挥创意,规划搜藏、设计、主题特展、艺文展演及文化产业活动。 十、营运管理: (一)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应订定所辖客家文化设施经营管理要点,并送本会备查。 (二)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应朝财务自主永续经营,或委托非政府组织营运管理。 十一、经费拨付、执行与核销: (一)补助款依计划实际执行情形、县(市)政府领据及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拨付。补助款应专款专用,如有挪用情事,将终止或取消其补助资格,县(市)政府并应缴回全部补助款。 (二)筹设执行过程遇有经费不足现象,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款应于当年度缴回,如有特殊情况,则于翌年度依本会补助比例缴回。 (三)补助款不得变更用途,如因实际需要需增(减)列计划项目,应事先征得本会同意后始得动支。 (四)如于补助经费所属会计年度内未能完成预定计划而必须延期时,应依有关规定申请保留继续支用,其保留之预算金额须函请本会备查。 (五)补助款执行单位应依预算执行要点及政府采购法之相关法令办理,原始凭证由纳入预算单位依权责办理经费核销。 十二、有关受补助地方政府补助计划之管制考核事项,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三、本作业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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