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为收藏 |
当前位置:客家经济网 >> 客家经济 >> 其它客家交流与合作平台 >> 台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設置條例
其它客家交流与合作平台
世界客属青年大会 | 台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 南洋客属总会 | 世界客屬總會(台湾) | 马来西亚客家公会联合会 | 泰国客属总会 | 印尼客属联谊总会 | 香港广东客属社团联合总会 | 香港梅州社团总会 | 香港潮汕客属联谊总会 | 香港东源同乡会 | 香港连平联谊会 | 澳门客属社团聨合总会 | 世界赤溪客属总会 | 广东客属海外联谊会 | 上海客家联谊会 | 河南客家联谊会 | 山东省客属联谊会 | 闽西客家联谊会 | 赣州市客家联谊会 | 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 | 深圳市紫金山文化促进会 | 四川省仪陇县客家联谊会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設置條例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13 分 45 秒  
来源: 台湾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网站   2006-6-14 13:16:23
第一條
行政院會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赦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處理或地方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協助及監督之責。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二、客家文化之保存及推動事項。
三、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之研究與傳承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規劃之規劃協調、客家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五、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及獎勵事項。
六、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七、促進族群融合事相。
八、海外客家事務合作及交流事項。
九、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三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理會務,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依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三人,參事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九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請研究人員。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