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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作业”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46 分 5 秒  
来源: 法律教育网   2008-8-31 18:42:06
【法规名称】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作业要点」名称为「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补助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颁布部门】台湾当局 【法规文号】客会企字第09400107042号
【颁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09-01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作业要点」名称为「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补助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客会企字第0940010704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企字第0940010704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原名称: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客家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协助客家地区文化与产业相结合,发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创意产业、绿色休闲产业及其它地方产业,并协助传统产业之转型与创新,以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扬客家文化,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记、立案且完成「台湾社区通」网站登录之民间团体(但政党及民营事业所属团体除外)。
  三、补助项目:
  (一)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资源调查、分析、规划与运用。
  (二)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辅导培力计划、产业人才培育计划及产业观摩研习计划等。
  (三)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开发、设计、包装、行销及通路等计划。
  (四)能带动客家地区产业环境发展,并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价值之相关工程计划。
  (五)其它客家地区相关产业发展计划。
  四、补助原则:
  (一)本会对地方政府补助比例依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例,第一级为百分之五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级为百分之六十三,采分年编列预算补助。
  (二)本会对地方政府之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办理。
  (三)本会对民间团体之补助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之百分之七十,并不得补助经常性人员之人事费,亦不得将此部份支出列入该计画总经费内,且申请单位应编列自筹款。
  (四)相关工程补助款为资本门,可支用于规划费、建造费、设计监造费及工程管理费等,但不得用于土地与建物取得(含租赁)、环境影响评估、山坡地杂项及办公家具购置等费用。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应于前一年将计划书连同电子文件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由当地县市政府初审后,于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汇送本会(请备一份电子文件、十二份书面数据)。计划书由县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将计划书送请县市政府主办客家业务单位汇办。
  (二)申请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应于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送请本会审查(请备一份电子文件、十二份书面数据),并应附立案证书影本及组织章程。
  (三)申请单位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本会补助项目及金额,同时申请其它政府机关补助者,应详列申请各机关补助项目、金额。
  (四)申请单位为民间团体者,每年以申请一次为原则。
  六、计划书撰拟项目如下: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缘起。
  (三)计划目标。
  (四)现况及需求分析:
  1.现况:含社会经济、人口、自然环境、产业、交通状况、周边既有之公共服务设施与邻近产业环境关系。
  2.面临课题及解决策略。
  3.可资连结的社会资源(包括社区民众参与概述、结合地方文史工作团队、农会、社区组织等)。
  (五)实施地点:相关位置(含区位图)、服务范围、交通动线、面积规模、土地权属等,并请附周边环境照片数张。若相关工程计划之用地涉及私人产权,须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书(授权使用年限原则为五年,若补助经费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将依补助金额延长公共使用年限)。
  (六)预定工作项目、进度期程、执行机关。
  (七)实施步骤与方法。
  (八)营运管理及维护计划:营运机制及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