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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9 月 17 日 13 时 47 分 9 秒 来源: 中顾法律网 2010-2-3 13:52:48 |
【法规名称】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16 【正 文】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 1 条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有关客家事务,特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对于中央政府处理或地方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协调及监督之责。 第 3 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家事务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研议事项。 二客家文化之保存及推动事项。 三客家语言、客家民俗礼仪、客家技艺、宗教之研究与传承规划及协调事项。 四客家教育之规划协调、客家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五客家传播媒体、文化团体与文化活动之推动及奖助事项。 六客家事务相关资料之调查、搜集、分析及出版事项。 七促进族群融合事项。 八海外客家事务合作及交流事项。 九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公共关系事项。 一○其他有关客家事务事项。 第 4 条 本会设三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襄理会务,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 6 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客家地区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异。 第 7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举行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三人,参事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九人至十一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五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或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9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第八条 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2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谘询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客家人士代表为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13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员。 第 1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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