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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2〕19号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12 月 13 日 12 时 24 分 57 秒  
来源: 河源日报   2012-10-18 10:17:15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大意义。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事关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坚持“生态优先、环保至上”和“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文明发展道路是河源崛起的必由之路。“十一五”期间,我市环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完成了各项环保规划任务,建成了一批环保基础设施,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预评估,环境质量保持优良。但是,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压力不断增大,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日渐显现。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河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和保护环境民生、建设幸福河源的内在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坚定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突出绿色转型发展,以打造“广东绿谷”为中心,全力实施生态经济、宜居城乡、善治河源、文化河源“四大战略”,加快经济、生态、文化“三大崛起”,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发展绿色科技为支撑,加强环境调控,强化污染防治,严格环境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着力建设法治环保、科技环保、民主环保和民生环保,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努力实现在全省山区率先崛起、建设幸福河源提供环境支撑和生态保障。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3.59万吨,减排12.2%;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0.43万吨,减排12.2%;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1.62万吨,减排3%;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在1.85万吨,减排17%。全市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主要江河水质保持良好,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东江、新丰江水库和枫树坝水库水源水质安全,区域生态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污染排放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经济、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加强环保调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四)分类指导,统筹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实施《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15年)》(粤府〔2011〕153号)、《河源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河府〔2011〕60号)和《河源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河府函〔2008〕337号),执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将我市建设成为粤东北特色中心城市、山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新兴产业集聚地、粤北赣南区域物流中心、现代生态园林城市。对重点开发区,包括源城区、河源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及中山(河源)、深圳罗湖(源城)等产业转移工业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生态发展区(包括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县)坚持在保护中发展,重点发展深圳盐田(东源)、深圳福田(和平)、深圳南山(龙川)、深圳龙岗(紫金)等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紫金经济开发区、紫金吉安环保工业园,严格限制污染行业发展;对禁止开发区,包括河源恐龙蛋化石公园、新丰江水库、新丰江国家森林公园、紫金东江森林公园和我市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争取省政府加大对我市的补偿力度。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禁止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源保护敏感区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项目。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转移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全力推进市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到2015年,建成省级产业转移低碳环保示范园区。

(五)严格环保准入,全力实施生态发展战略。依法全面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省、市重点项目实行总量动态调节。以新型工业化为主攻方向,突出发展新电子、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四新”生态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和高端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环评文件。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综合运用环保、价格、信贷、土地等多种手段,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升级。

(六)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生态化,实施园区生态经济工程。以工业园区为依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集聚化、节约化发展,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招商选资的主阵地、工业经济的主战场和推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增长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绿色设计与制造等环境友好型技术与产业发展,对传统产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升级试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坚持把工业园区作为富县强镇的主战场,推进富县强镇,壮大县域经济。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生态化改造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重污染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着力推进电力、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重点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升级;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到2015年,力争将市高新区建成省循环经济工业园。

(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动工业生态化转型。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环保设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广东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服务、新型环保材料等环保产品和以节能降耗、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泥处置、脱硫脱硝为重点的环保技术(产业)发展;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积极培育环保龙头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基地。

(八)实施绿色经济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实施绿色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信贷支持,限制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的信贷和直接融资。实施绿色价格政策,限制、淘汰污染行业发展,扶持环保产业、绿色经济发展。实施绿色贸易政策,鼓励环境标志产品出口和环保产品进口,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实施绿色保险政策,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涉重金属排放等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保险。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及碳排放权、水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三、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九)强化污染减排,助推转型跨越。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鞣革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火电厂、陶瓷厂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前完成河源电厂降氮脱硝工作。大力推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和工业锅炉脱硫脱硝改造,全面完成小锅炉淘汰任务。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加速淘汰黄标车,“十二五”期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在全市范围内供应“粤Ⅳ”油品,在城市公交系统逐步推广天然气和电动公交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和脱氮除磷工艺改造,到2015年,全市工业园区、所有中心镇和东江主干流沿岸镇要建成污水处理厂(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市区达到90%以上,各县达到75%以上。抓好农业污染减排,着力推进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管和污染治理,优化养殖模式,加强农业源减排。强化重金属污染减排,到2015年,全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排放水平。

(十)加强水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在我市建设“两省四市”(即广东、江西省,河源、韶关、赣州、梅州市)环境协调指挥中心,防范跨界水污染和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加强全市饮用水资源战略性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强化重要饮用水源安全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依法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跨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强重要水源水质保护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加强东江、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及其入库支流水质保护,巩固东埔河整治成果,完成东江教育园区、高埔小河、黄子洞河等综合整治任务,推进新丰江水库及库区乡镇等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清理、维护和完善工业园区、市区排水排污管网,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制度,整治雨污混排或污水直排东江的行为。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农村重点污染源治理,坚决杜绝污染向农村转移。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冶金、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大挥发性有机物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力度,积极防治酸雨、光化学烟雾等大气复合污染。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到2013年市区开展空气污染物指标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等监测。

(十一)全面控制,着力解决重金属、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问题。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全市矿山尾矿库、医疗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涉重金属行业整治力度,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安全处置,建设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生活垃圾等处理处置工程,建成市区垃圾中转压缩站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到2015年,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每个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市区达90%以上,各县达75%以上。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开展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着力解决城市噪声、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污染、光污染等突出问题。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乡镇环保机构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人员不足、办公场所、经费问题,提升农村环保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协调机制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完成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到2012年,全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实现全覆盖;到2015年,全市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强化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构建农村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长效清洁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开展“万村百镇”整治建设活动,以县域为单位,每年完成10%的村庄整治,逐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大力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争取创建24个省级示范乡镇(村),90个市级示范乡镇(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扶持一批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强化农产品环境安全管理,加强农药、化肥、农膜等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加大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沼气化处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整合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农村治理资金资源,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积极创建省级林业生态市。大力开展“十年绿化河源”行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力度,切实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积极创建省级林业生态市。全面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大力推进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和生态景观带建设。全面实施森林碳汇生态工程建设,2015年前,全市消灭112.2万亩宜林荒山,完成252.8万亩低效残次林、低效纯松林、低效桉树林改造任务;建成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制定实施全市绿道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绿道管护,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绿道网络。加强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四、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十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建立“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构建完备的环保执法监督体系,健全市、县、镇三级环保执法队伍;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探索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管,实行“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公众检举、揭发、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环保自律,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十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确保东江水源水质安全。健全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边界联动执法,加强对行政区域交界处的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东江沿岸、自然保护区等水质保护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新丰江、枫树坝两大水库及其入库支流水质保护。坚决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重金属、印染等企业执法监管,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恶意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关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建立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道歉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十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将环境风险作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建立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实行环境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和环境信息化。逐步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增加各级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控设备配置,落实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大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生产、储运、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快建设环境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强化环境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环保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纠纷协调化解机制,防止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

(十七)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环保责任担当意识。把生态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文明价值观和伦理观教育,树立环境道德理念和环保自觉。健全国民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在大中小学校和各级党校等全面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在基层、农村举办环境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加快建设科普阵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环保栏目,鼓励创作倡导生态文明的文艺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环境文化活动,繁荣环境文化。

(十八)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全社会树立环保自觉。建立完善政府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保障和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和议事权,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保的新途径、新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投资建设,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十九)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创建水平。以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林业生态市、省低碳示范城市为目标,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大国家生态市、县区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力度。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宜居城乡、生态文明村等创建活动,深入推进绿色创建活动。以县城建设为龙头,以中心镇建设为抓手,以文明示范村建设为载体,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水平,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创建宜居村镇“六个一”(即编制一批高质量的村镇规划,实施一批高标准的村庄整治,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建设和完善一批标准住宅小区,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一批农民示范新村)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名镇名村示范点创建工作。严格实施创模问责制,将创模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力争2014年前顺利实现创模目标。到2015年,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成100个绿色学校和20个绿色社区。

(二十)倡导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创建省低碳示范城市。发展低碳经济,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开展碳汇基地试点,发展森林碳汇交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行为和低碳生活理念,建立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广应用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确保实现“十二五”GDP节能降耗目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太阳能、沼气,使用节能环保产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大力推行绿色采购,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建立鼓励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补贴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环境保护执行力

(二十一)强化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环保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保护也是发展的理念,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健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部门环保责任担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环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三)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队伍建设,增强区域执法监察力量,结合当地机构改革,探索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创新环境监察和监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镇环境保护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立体环境监测网络,建成省、市、县一体、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环境信息平台,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体系。同时,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环保人才的合作对话机制、交流考察机制、挂职锻炼与学习培训机制,切实推进环保人才的培养与开发。

(二十四)强化环保科技支撑,提高核心竞争力。重点加强清洁生产、污染控制、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园区生态化管理和生态修复等领域科技攻关,加大对新型环境问题防控研究。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大环保科研经费投入,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内有关机构环境科研力量,建立环境科研合作与交流平台,有意识地培育和规划建设科研平台。加快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环保技术,着力培育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减少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环保产业的绿色经济发展壮大。

(二十五)加大环保投入,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环保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进一步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到2015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

(二十六)强化环保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问责。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加强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环保责任考核。严格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一律先免职后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