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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模式与苏南模式的最新比较
客家经济网   2011 年 12 月 4 日 14 时 3 分 56 秒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冯兴元   2001-9-12 10:34:22

    按:今年以来, 苏南模式和浙江模式出现了融合之势。苏南学了浙江的股份制,浙江的私企则有不少走向联合。在两种模式趋同化的背后,是活跃的江浙经济在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其核心的变化就在于产权制度的变革。


    浙江经济的创造了很多辉煌,但对浙江经济的研究却很贫弱。我们在每天倾听浙江经济的脚步声之外,看看思想者对浙江经济的思考。


    浙江模式的核心是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自组织特征,其动力来源于民间力量和浙江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政府起着促进性和辅助助性的作用。恰恰是这一实质区别于苏南模式。苏南模式的动力来源更多的是来源于乡镇村干部的干预(如“能人经济”,其中“能人”往往是乡镇村干部)以及它和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这样一个判断: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1.”浙江模式”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模式,本质与是一种“市场解决模
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

    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然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助性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
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

    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人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一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致的原则。我们认为,浙江的总体情况是符合以上这些理念的。

    这里有必要对上述“自组织”概念作一注释。哈耶克认为,“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s)”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 systems)”之类的概念来源于控制论,意味系统内部的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译”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哈耶克,2000年中文版a,第55页)。比如,最典型的自发秩序是有机体的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但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他认为,人为的秩序或一种受指导的秩序可以称作一个“组织”,它来自外部,是一种“外部秩序”,从而区别于自生自发的、源自内部整合的“内部秩序”(哈耶克,同上,第57-58页)。从“组织”的定义 ,我们可以反观“自组织”的定义。 

    有关经济的自组织理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和德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均有论述:(Krugman,1996 年;Herrmann—Pillath,1997年)。克氏关注的是一个经济作为复杂系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互动和相干作用,存在着各种混沌和随机现象,互动和相干作用的结果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克氏描述了一些空间经济的自组织模型。何氏关注的是,“人们越来越把转型(包括中国的转型)感受为一个过程,该过程从长期角度看是自组织的,而非外部组织的”(Herrmann—Pillath,1997年,第335页)。“苏南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模式”、“干部经济模式”、“政绩经济模式”(均见新望,2000年,第32页)、“干部资本主义模式”。(比较Hermann一Pi11ath,1997年,第343页),“(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模式”(比较何梦笔,2000年,第l页)。我还认为,“苏南模式”也是一种“地方(准)行政经济模式”,尽管乡镇企业本身最初是作为一种“民营力量”出现的。 

    如上所述,苏南村、乡、镇政权对乡镇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权可以看作为一种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框架提供了激励(诺斯,2000年中文版,第245)。这种对乡镇企业的地方产权制度雷同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都有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产生低激励和负激励效应。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在进行张维迎意义上的“民营化”(注:即局部或完全私有化)(张维迎,1999年,第205一224页),农村乡镇企业在大量改制,道理一样。

    1980年代,包括苏南在内的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与“缝隙经济”的发展有关(何梦笔,1996年,第6—7页)。德国何梦笔教授认为,中国的乡村工业明显地处于“正式”经济体系之外。农村工业的发展有着类似于“缝隙经济”的发展。所谓“缝隙经济”,是指“在一个具体的经济制度里,基本上处于正式经济结构之外的、以特定的专业化为基础的企业运行的一种经济形式。企业之所以可能专业化,首先是因为企业在正式制度之外活动,能够运用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能够取得特殊的交易成本优势,其次是由于某些市场还没有被其他企业系,统地开发出来。”(何梦笔,同上)确实,改革初期大量经济缝隙的存在为包括苏南地区在内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提供了历史机遇。何梦笔教授认为,历史的偶然因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中国1980年代中期猛烈的信用扩张和上海与江苏这样的地区间协作(何梦笔,同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苏南地区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作者曾经在1996年考察了苏南吴县,那里企业盈利可观,经济实力雄厚,部分利润被抽取用来建立学校、乡村的养老院,农地被集中到种田大户。这里,我们也看到了乡镇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政策职能;但是,这种“公共企业家精神”已经超越了上面所述的“公共企业家”活动界限。政府干预的结果尽管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带来积极的结果,但是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之隐患最终由于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如买方市场的出现)的变化而使得苏南经济滑坡,使得人们对“苏南模式”提出疑问。

    包括苏南地区在内的所有乡镇集体企业与乡镇村干部的关系千丝万缕,地方干部干预问题严重。这些地方干部本身往往就是“能人”,“能人经济”的推行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经济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走向以乡镇企业为第三元的“三元经济”(胡必亮/陈吉元),为打破国有经济垄断、消除城乡障碍、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腾飞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经济腾飞初期与市场规范化后的政府作用是不一样的。经济腾飞之前和初期,市场尚不规整,许多地方倾向于集中动用一切可动用的资源,包括“政府干预”这一资源(如开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推行地方主义等)。但是,随着市场规范化、一体化程度提高,一些市场扭曲因素得到纠正,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发生了作用。只有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才能最终胜出。这里,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类的企业产权明晰,交易成本就低;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交易成本就高。比如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办学、修路、修养老院、补贴农业等)就意味着其负担较重。这意味着,在市场规范化之后,政府干预的功能应日渐消隐(从“越位”到“归位”),企业的产权应交还真正的企业家,企业的管理由企业家选定的经理来管理。此外,对于政府干预和政企不分带来的腐败问题,在此可引用英国阿克顿勋爵(Sir Acton)的一句名言来说明:“权力造成腐败,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随着我国市场日益规范化而且进入买方市场,经济缝隙的数量、形式和分布都有了变化,同一个经济缝隙中有时拥挤着数量众多的企业。东南亚金融危机更使得我国多数乡镇企业的外部环境恶化,暴露了原先掩盖的大量经营和制度问题。1998年,苏南乡镇企业经历了的第一次改制,苏南的做法是大多把乡镇企业改成集体控股的企业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化以后,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毛病仍然不能有所改观,由于设置“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以及地方政府通过集体股掌握的决策权等等做法,地方产权制度以另外一种形式制度化和合法化(比较佐佐木信彰,1999年,第152——153页)。

    2.浙江和苏南经济格局的继续演化

    苏南地区上述第一次改制并不成功,这使得许多县市在考虑进行必要的“二次改制”(新望,2000年,第34页)。其方向必须是政企分开,打破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自主地位、私人作为独立产权主体的地位。经济的地方化(地方行政经济和准行政经济)格局必须让位于市场化格局。这里,包括苏南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纷纷转制,正说明了经济压力促使企业作出适应性调整,改革集体产权制度,选择能够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私入产权制度。 

    苏南二次改革实际上是要让苏南的市场内生发展力量发挥作用。如果做不到达一点,苏南将需要“三次改制”、“四次改制”。“二次改制”的必要性说明了“苏南模式”的过渡性。“二次改制”任重道远,苏南地区过去的选择决定了它未来的选择,这种“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问题将会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二次改制”后苏南经济的走向似乎应与“浙江模式”趋同。苏南“二次改制”转移出来的乡镇企业社会政策职能将需要政府承担,正如浙江省农村社会政策的缺位需要政府发挥相应作用一样。由此出现一种趋势,那就是苏南的经济发展路径将向着浙江模式的趋同。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可能导致根本没有独立的“后苏南模式”(这一判断并不意味着苏南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可能会有问题,江苏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数目似乎比浙江多)。 

    浙江经济也还在演进中,浙江的经济结构过去以“轻(工业)、小(工业)、集(体企业)、加(工业)”著称。有人把这种经济结构的特点看作是“浙江模式”的特点,把“浙江模式”概括为“农村工业化十专业市场”(参见金祥荣,1998年,第122—123页),这是片面的。这些都是一些表面现象。浙江模式的核新是上述提及的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特征,其动力来源于民间力量和浙江的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政府起着促进性和辅助性的作用。恰恰是这一实质区别于苏南模式。苏南模式的动力来源更多的是来源于乡镇树干部的干预(如“能人经济”,其中“能人”往往是乡镇村干部)以及它和乡镇企业的政企不分。

    浙江的改制在全国最为彻底和超前,许多县市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由此,浙江模式的表面特征“轻、小、集、加”变成了“轻、小、加”。浙江经济尚在蓬勃发展中。在其中,企业家作为行动者甚或能动者,其学习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浙江各地较有规模的未上市民营企业也在寻求上市。浙江经济在转型中,不会满足于“轻、小、加”。但是,浙江的经济结构调整也存在路径依赖问题,要克服该问题尚需时日。经济结构调整总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不过,浙江的行政经济色彩已经非常淡薄,这有利于企业通过购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