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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权:关于促进公路运输重载货运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客家经济网   2013 年 3 月 14 日 17 时 48 分 16 秒  
来源: 广东人大网   2013-3-11 15:04:00
    继2009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计划》,2011年6月8日温总理主持会议,提出发展物流行业的“国八条”,2011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到“十二五”规划和筹划2011-2020年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几年国家出台的一些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很遗憾,对公路运输重载货运业的政策扶持不但不到位,反而制约了其规范发展。

  公路运输重载货运通常是粮食、钢铁、煤炭和水泥等重载物资的运输,也是公路治超的重点对象。近十年来的陆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外部环境变化给重载运输带来的是持续的成本压力和通行限制,重载运输业经营举步维艰,急需减负。

  从2004年4月30日国家7部委下发《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999年和2004年二次修订的《公路法》、2007年和2011年二次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11年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再到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计重收费、成品油税费改革、法定长假高速限行、城市道路限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3年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超载货车驾驶员的扣分处罚等等,均无一例外地加重了重载货运业的运营成本。

  我们应当正视的事实是:公路治超标准六轴车车货总质量限载49吨或55吨与国情不符,也不符合国际公路货运业的多轴化、厢柜化发展趋势,用该标准来判定,目前社会重载运输车辆基本全都超载,治超执法无法统一从严,尺度可松可严,执法弹性很大,导致公路治超的效果不理想,不规范企业或个体运输严重超载、挺而走险行为屡禁不止。

  一、公路运输重载货运业面临困境

  总结近十年来的公路运输重载货运业的经营历程,我们认为公路重载运输业面临以下困境:

  1、不超载亏本,无法生存,重载货运普遍超载,低价竞争,靠超载生存,运输市场被迫畸形发展。

  按《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中对于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认定为超载车辆,一辆六轴重型车,车辆自重一般约19-22吨,按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计,则最多只能装载33-36吨货物,运营收入还不够支付车辆路费和油耗成本。

  2、公路治超执法难、监管难

  (1)多重执法、标准不统一以六轴车为例。《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公路发[2004]445号文)车货总重不超55吨,国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交警部门的执法按后者,交通部的执法部门按前者。

  (2)执法力度弹性太大和治超执法监管难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最高罚3万,弹性过大,经常出现治超站执法人员与车主讨价还价的现象,容易滋生腐败。

  (3)被治超车辆的停车和过货装卸的收费高,监管乏力。

  3、计重收费和治超罚款对形成双重收费。

  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允许车辆超载30%,超出部分收取高额费用,但往往在路口设置治超点,超载30%以内或高于30%的实行治超罚款。先收取高额通行费用,又收取超载罚款,对车主形成双重收费负担。

  4、不规范的物流运输企业靠侥幸心理、严重超载而生存,规范企业却在规范纳税和不严重超载的成本劣势下惨淡经营,苦苦支撑,依靠规模运作和精益管理来降低成本。

  超载严重的是不规范运作的单位或个体,是超载现象的“主力”,几乎超载50%以上,是压坏路面甚至压毁桥梁的罪魁祸首,必须坚决打击。

  二、促进公路运输重载货运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建议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讨修订治超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出台促进重型生产资料公路运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鼓励重载物资运输向多轴化、集装箱以及甩挂运输方式转变,对六轴车辆的车货总重标准调高30%,由限制55吨调整为72吨。同时按新标准严格治超,绝不手软,公路治超将收到良好效果。

  附:对调整超限标准的理由分析: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的角度,我们认为治超可以“抓大放小”,即彻底遏制住严重超载现象。若治超标准放宽30%,能够平衡运输单位和货主等多方的成本构成,不会造成流通成本大幅上升,对稳定物价有利,也有利于治超部门从严执法。

  从技术层面上分析:

  1、例如一个功率为380马力的双驱动桥牵引车拖带3轴半挂车,前轴额定载荷7吨,其它车桥额定载荷13吨,装载50-60吨完全符合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发动机所产生的牵引力要大于车自重和可能装载的货物重量对车产生的阻力。车辆能长期装载五六十吨行驶,说明车的牵引力和装载能力是没有问题的。

  2、从保护道路、桥梁的角度,更加应该鼓励多轴车运输,在车辆设计的单轴载荷压强(13吨)范围内对路面、桥梁的损坏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