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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大烂尾楼抽逃资金6千万 开发商获刑6年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5 月 3 日 20 时 30 分 33 秒  
来源: 南方网   2011-5-10 9:15:11
    曾引发深圳近千小业主维权的五洲风情MALL再起波澜,这个深圳最大的烂尾项目的开发商如今也身陷囹圄。昨日,因被控虚报注册资本以及职务侵占罪,五洲风情M A LL原开发商叶远新一审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89万元,叶远新当庭表示上诉。
 


深圳龙岗五洲风情商业中心被称为“小东门”。南都资料图片


    为申请贷款虚假验资
    位于龙岗区深惠路的五洲风情MALL,于2003年开盘,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目前评估市值已达18亿元。近千业主在此投资购买商铺,并和开发商鑫业投资公司签署“返本”协议——购买商铺可获得返还租金优惠。但开发商此后多次发生产权变更、股权转让,近千名业主拿不到返租款,质疑开发商诈骗,这个原本被看好的项目成了深圳最大烂尾项目。
    龙岗区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1月,因鑫业公司开发的“五洲风情”项目后续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其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资质,原开发商鑫业公司股东叶远新遂决定向他人借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0万元人民币,后安排公司下属找到专门从事公司注册、增资业务的非法中介帮忙。
    2005年1月26日,非法中介将6300万元人民币打入鑫业公司的账户完成验资,同日将该笔资金转走。2005年2月1日,鑫业公司的注册资金变更为8000万元人民币。
    在向非法中介拆借资金的同时,叶远新同时想到了另外一个解决资金的方式,股权转让。而在转让过程中,由于与新股东之间发生民事合同纠纷,双方进入漫长的仲裁与诉讼拉锯中,进而让这个项目彻底烂尾。鑫业公司不但没有收到转让剩余的两亿多元尾款,还因遭举报抽逃资金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并被检方起诉。
    被控两罪一审获刑六年
    除了被控抽逃资金的6300万元外,两笔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转账也让叶远新被控涉嫌职务侵占。
    检方的指控中指出,2005年12月19日,鑫业公司与深圳市沃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叶远新未征得新股东同意,分两次将新公司打入的240多万元和600万元用于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资金转入其关联公司,占为己有。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鑫业公司在增资过程中拆借的63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被转走,其属于虚报注册资本,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考虑到叶远新增资的目的是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目用于正当经营,不是用于非法目的,因此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叶远新被控的两笔职务侵占资金中,240万元部分属于转让协议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是新旧股东双方约定不明造成,并非非法占有。
    但是,关于被控侵占600万元工程款部分,叶远新的辩护人认为,该款是新老股东商量同意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通过另一家公司支付给叶远新的股权转让款。关于这笔款项,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同时也有新股东出具的代付款证明,这两项证据都可以证明这笔600万元的款项是折抵新股东支付给叶远新的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有部分证据证明了这笔款项属于股权转让款,但是上述代付款证明书并未明确该款是股权转让款,并且缺乏证据支持,因此不予采纳。经过最终确认,一审法院发现叶远新在拿到这600万元后,有部分用于支付工程款等欠款,但是359万多元的款项不能认定,因此确认其是被叶远新侵占。并据此判处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款189万元。
    梅州多位人大代表旁听叶案
    叶远新当庭表示上诉。
    叶远新的辩护人朱孟禾表示,叶远新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存在问题。根据叶远新与新股东之间的协议,这两笔款项都在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了注明。实际上,这笔款项不在股权转让的范畴之内,因此无论叶远新等股东以何种方式取回属于己方的财产,均不具有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性质。这在深圳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以及新股东出具的证明中都可以佐证。
    叶远新案不仅牵动了深圳,也震动了其老家梅州。叶远新入狱后,曾有数十名人大代表联名向省人大反映追究叶远新刑事责任实属错误,要求上级部门查明真相。在叶远新案首次开庭时,有十几位梅州市的人大代表曾专程从梅州赶到深圳旁听。
    观点 
    类似虚假注资定性犯罪有争议
    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向银行贷款,进而引发了虚报注册资本案。叶远新之遭遇,反映了当今中国民企融资之殇。尽管法院认定叶远新此举没有侵害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任何权益,但是法不容情。
    原深圳市政协委员、律师杨一平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杨一平表示,类似的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的现象在我国的企业注册中非常普遍。正如叶远新的遭遇一样,凡是类似的案件背后,基本上都是因为经济纠纷而遭到债权人或竞争对手举报而引发。“在我看来,只要这个企业的实际拥有资本超过了注册资本,就不应该定性为犯罪,目前,关于刑法中这一条的规定争议很大,有关部门也正考虑是否要对其进行修改。”杨一平表示,如果严格追究,类似的案件将举不胜举,这凸显的是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之困。如果这种案件多了,必将对民营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