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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語言發展法法案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2 月 15 日 17 时 21 分 16 秒  
来源: 台湾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2006-9-18 17:32:52

    條文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為肯訂多元文化,促進客家語言發展。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地方為縣市、乡镇政府。
    客家地區
    客家地區是指客家人的人口超過半數的縣市、乡镇。
    『沙米語言法』第3.3條
    母語
    客家人的母語是客家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1條
    『沙米語言法』第7條
    官方語言
    客家地區的官方語言包括客家語言、以及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1條
    語言權利
    客家人有學習、及使用客家語言的基本權利。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5.1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4條
    『沙米語言法』第4條
    反歧視
    政府必須確保客家人使用客家語言而不遭受歧視。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4條
    第二章 公家部門
    公務語言
    在客家地區,人民可以選擇使用客家語言、或是政府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洽公。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6.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0條
   『沙米語言法』第12條
    優先語言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優先用語是客家語言。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2條
    內部語言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內部工作語言是客家語言。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9.1條
   『沙米語言法』第5條
    人事行政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必須擬定計畫,逐漸朝客家語言環境調整。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必須指定那些職位必須具有何種客家語言的能力,並且據此作為升遷的指標。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4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1.1、11.3條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優先錄用
    在客家地區,當條件相同之際,客家語言認證可以作為人員聘任及升遷的參考。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首長用語
    在客家地區,行政首長必須使用客家語言發言。
   『沙米語言法』第8條
    議會用語
    在客家地區,議員可以以客家語言進行,必要時佐以同步翻譯。
   『沙米語言法』第6條
    司法語言
    在司法單位執行工作之際,客家當事人可以要求以客家語言進行。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9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3.2條
   『威爾斯語言法』第21.1條
   『毛利語言法』第4條
   『沙米語言法』第5條
    交通工具
    大眾交通工具必須提供客家語言播音。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1條
    第三章 語言復振 
    客語研究
    政府必須設置客家語言研究中心,以利客家語言的標準化、及現代化。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9條
   『沙米語言法』第26條
    研究協調
    政府必須協調相關客家研究中心、及客家學院,進行客家語言研究。
    客語調查
    政府必須定期進行客家話使用調查、繪製客家語言使用分布地圖。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9.2條
    客語規劃
    政府必須擬定客家語言復振計畫,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9.1條
   『沙米語言法』第28、29條
    師資培訓
    國立大學必須設置客家語言系所,培育客家語言教師。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9條
    傳譯培訓
    政府必須協調客家語言系所,培訓客家語言傳譯專才。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2條
    政府資金
    政府必須提撥充分的資金,作為客家語言復振之用。
   『沙米語言法』第31條
    第四章 語言教育
    語言受教
    在客家地區,學生或其家長有權選擇以客家語言、或是其他語言來接受教育。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5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0、21、22條
    雙語教育
    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逐步朝客家語言與政府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的雙語教育。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5條
    客語學習
    在客家地區,如果學生或其家長選擇以其他語言來接受教育,必須另外學習客家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6.1條
    客語課程
    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排定客家語言課程,讓不同程度客家語言能力的學生修習。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8條
    客語能力
    在客家地區,學生在義務教育結束之前,必須具備充分的客家語言能力。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7條
    教師聘任
    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擬定計畫,逐漸朝客家語言環境調整。
    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指定那些職位必須具有何種客家語言的能力,並且據此作為聘任及升遷的指標。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0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4.1條
    優先錄用
    在客家地區,當條件相同之際,客家語言認證可以作為教師聘任及升遷的參考。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第五章 語言認證
    認證機構
    政府必須成立客家語言認證機構,以配合公務人員、及教師的客家語言認證。
   『毛利語言法』第15條
    公務員認證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人員聘任,必須通過客家語言認證。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教師認證
    在客家地區,教師的人員聘任,必須通過客家語言認證。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語言加給
    政府可以依據公務人員、及教師在職務上的客家語言需求,提供語言加給。
    第六章 媒體文化事業 
    資訊收受
    客家人有以客家語言收受資訊的權利。
    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逐漸增加客家語言在大眾傳播出現的機會。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 22條
    客語優先
    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優先使用客家語言為大眾傳播的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3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5.1條
    客語廣電
    政府必須成立客家語言電視台、及廣播台。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4條
    客語時段
    在客家地區,廣播電視的播出必須有充分的客家語言時段。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6.1條
    媒體獎勵
    政府為了促進客家人以客家語言接收資訊,必須針對下列事項採取獎勵措施,以提高客家語言的傳播及使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出版、以及其影音製作。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5條
    第七章 語言推動
    日常生活
    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及提供必須的工具,以促進客家語言在日常生活的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6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7.1條
    公開推動
    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公開推動客家語言的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7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7.2條
    客語中心
    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設立客家語言中心,以推動客家語言的傳播、及成人的客家語言學習。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8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3.1、3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