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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3 月 2 日 20 时 43 分 3 秒  
来源: 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   2008-3-13 16:3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1.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我市城市发展战略的历史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市场制约,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靠资源要素大量投入来获取经济高速增长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全市上下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发展模式转型的实际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增强城市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2.准确把握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内涵。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着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发展模式转型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贯穿于全力打造“和谐泉州”“活力泉州”“品牌泉州”的各个方面,使创新成为城市之魂。
    3.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以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着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援助网络体系,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激励自主创新、鼓励科技投资、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成果、维护竞争秩序,促进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节约型经济,全面推进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模式转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4.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泉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区域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科技创新环境和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增加,在重点产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科技水平高、在国内外具有知名度的优势企业和自主品牌,自主创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实现由“泉州制造”转变为“泉州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于40%,全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品牌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达到30%。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R&D经费)占当年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2%以上。到2015年,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
    二、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各级科技进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积极鼓励规模企业在国内外设立、收购、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研究开发院所,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向其他企业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6.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总额的20%和10%的配套专用资金。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或《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7.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以人力资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鼓励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泉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成长快、效益好的科技创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扶持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8.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研究项目,弥补我市研究机构和研究设施相对薄弱的不足。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元~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元~10万元。
    9.加快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广大农村或山区县的运用,加快特色农业信息化营销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对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加大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继续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切实解决我市主导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积极支持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开发成套装备中的关键配套件技术,促进装备业发展;积极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1.认真实施《泉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发挥泉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支持企业创造、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服务中心并开通12312公益服务热线。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12.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从2007年起,安排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快推进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由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13.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于参与制订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予以一定奖励。大力实施标准提升工程,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范机制。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Ⅰ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14.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自主品牌创新为着眼点,完善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形成“共担投入、共享利益、协调运作”的品牌培育市场化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泉州制造”向“泉州创造”转变。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名牌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在报刊等宣传媒体上刊登祝贺广告,对其进行宣传,并对其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品牌生产能力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创新服务载体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15.加快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我市五大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多元投入,共同参与,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行业共性技术转化、科技创业、企业信息化、知识产权信息、农业科技服务等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资源进行集成、整合、优化和提高,建设研究实验基地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平台(ASP平台)、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学数据与科技文献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
    16.推动科技园区和科技孵化器建设。继续加强完善泉州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区建设,在市区建设泉州市软件园,大力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推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好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高校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继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鼓励政府、大学和企业积极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办好鲤城国家火炬计划微波通信特色产业基地、德化国家火炬计划陶瓷特色产业基地和永春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17.积极培育创新服务机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机构整合和功能整合,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创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提高其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和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撑。
    五、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为自主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18.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才工作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委[2005]9号),进一步改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技人才价值的年薪制、项目收益分配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19.优化创新人才发展环境。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自主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科技人员以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通过合约明确投资者和投智者各自享有的成果权益,充分调动投资者和投智者的创新积极性。
    20.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市委泉委[2005]124号文精神,建立泉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2~3名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家学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重奖。加大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两年评选表彰奖励10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0位优秀科技工作者。
    21.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相关单位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价依据,经济、科技等相关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验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等管理工作中,增加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设立泉州市专利奖,加大对优秀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实施的奖励力度,认真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六、营造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保障
    22.制定和落实有关税收激励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发挥税收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进一步落实加速折旧、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扣等优惠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落实“四技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23.发挥金融创新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制定符合企业自主创新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政策,建立自主创新贷款激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与自主创新贷款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为企业创新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银行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向进口方提供保函,且办理出口信用险的情况下,开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对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并可适当降低资金抵押或保证金比例。大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如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融资、贸易融资等。积极促进开展知识产权专利质押业务试点。
    24.大力发展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创业风险资金。积极发展担保市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降低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设立门槛,强化其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大力扶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利用基金、贴息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支持。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民资建立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积极引进境外风险资本,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创业企业。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加快发展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畅通非上市中小创新型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25.鼓励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招商项目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招商项目落地建设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根据首期投资额予以一定补助。
    2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沟通、行业协调和沟通政府制定政策的建言献策渠道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尊权维权作用,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鼓励行业协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同级政府按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资助。
    27.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发展科普事业,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科普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年人均科普经费达到1元以上,并随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实施全民学习计划,健全企业家和员工科技素质培训制度,创建学习型城市。
    28.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积极倡导“爱拼敢赢”的泉州精神,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勇于探索、敢冒风险、宽容失败”创新理念和价值观。大力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技术工人与农民技能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29.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面协调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调整完善各项科技奖励政策,不断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科技进步。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动员和组织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推广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
    30.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整合统筹科技资源,强化政府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改革完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科技评估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科技投入与产出比,探索建立科技持续创新发展的新机制。
    31.加大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支出(含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事业费)增长幅度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32.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对县(市、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度,把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列入县(市、区)考核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确保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决定出台后被认定(确认)的、且符合奖励和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方可享受本决定规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