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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判后答疑界定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客家经济网   2015 年 9 月 22 日 21 时 35 分 31 秒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5-9-15 17:28:00
    央广网北京9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股权众筹,是目前不少中小公司发展中的融资渠道,公司出让股份,通过一个特定的平台,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如果愿意,可以出钱入股,一起赚钱或者赔钱,总之共担风险。因为融资门槛低和网络的聚合效应,股权众筹从2011年进入我国期,就发展迅速。

    今天下午,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宣判。而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主要因为,它被称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在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和认定、监管几乎处于一片空白的背景下,一个法律案子,该如何来判呢?判决文书中的每一句描述,或许都将对整个行业的未来产生影响。

    我们简单来回顾一下案子:飞度和诺米多他们是互相起诉,同为原告和被告。起因是,当初诺米多想在北京金宝街开餐馆,资金不够,于是和飞度签下合约,通过飞度的众筹平台“人人投”来进行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70万4000元的股权并已经付款,融资成功。

    然而此时,飞度却发现,诺米多提供的项目信息与实际是并不符的,首先租赁房屋中的“平房”变成了“三层楼房”,其次租金似乎过高,等等。最终,在餐馆本该开业的日子,诺米多没有及时拿到钱,双方撤销合同,互相起诉。

    “在撰写完和判决书以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就以下四点现象双方当事人进行答应。”

    本案的审判长殷华用近40分钟的时间宣读了长长的判决书后,罕见地做出判后答疑。而也正是这段答疑,清楚地解释了法院对于法律尚不完善的股权众筹行业的判断。

    第一,法律有空白的背景下,法院对于众筹融资,是支持还是禁止? 

    “对本案涉及的众筹交易,本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整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完善法律,促进规范。”

    第二,面对新生的众筹融资,现有条件下,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判决?    

    “本案涉及的金额和法律问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也正在完善当中。目前主要涉及的法律是《证券法》,但《证券法》目前也在进一步修订当中。如何为股权众筹等交易预留发展空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此时,法院认为不宜过于严苛的运用现行法评价创新中的众筹交易,否则有可能会给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带来障碍。”

    第三,股权众筹到底该如何界定?和“非法集资”等概念如何区分?    

    “比如本案交易模式到底应该称之为什么?我们认为它属于一种众筹融资交易,但是否属于特定概念,并不做评述。将不需要法院,此时必须明确加以评价的问题,排除在裁判内容之外,遵循司法审判的规律,对争议加以裁决。”

    第四,众筹交易各方的义务,如何为投资者界定风险?    

    “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飞度公司经此次诉讼,应进一步自查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融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

    法院最终认为,众筹平台飞度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具有主体资质。而有融资需求的诺米多公司提供的证件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因此应对合同的解除承担更大责任。这意味着,众筹平台胜诉。

    (原标题: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判后答疑界定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