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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客家经济网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2 时 11 分 51 秒  
来源: 客家经济网   2008-7-12 22:11:51

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包括汀州镇和大同镇、策武乡、河田镇的部分辖区。
第三条 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並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把好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关,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禁止私人零星批地建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选址、用地规划许可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选址或定点的依据。
第八条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申办人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的,应当提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说明本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建筑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的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并说明被征用土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等;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计划批文(含征地指标)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有效批文;
(三)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应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副本);
(四)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建设性质的,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五)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
(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项目用地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划设计通知书的文字说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及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街区、城市出入口、汀江两岸及对城市功能与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地段)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自申办人完成第十一条规定程序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用地位置界限、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行政许可,按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用地批文及其附件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是单位或个人合法用地的法律文件,应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负责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由中方办理,外引内联的项目由本县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规定时间内如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又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即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不宜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审核其规模后统筹安排。其余必要情况需办理临时用地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性质、使用期限、用地界限。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十八条 在临时用地上,只能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最长两年。但因工程需要,到期后需延期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按程序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区、文物古迹、学校、公园、绿地、广场、公共体育场地、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停车场(库)、市政公用设施、电力高压走廊、蓄洪湖(塘)、水库、河流、排洪及其防洪地带、水文观测点、测量标志。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规划区内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使用的土地,须办理规划选址,如因施工损坏地面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已确定征用和改造的建设用地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安排,不得布置耗能多、占地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工业项目总平面图必须由分管规划县领导审核,报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乡镇工业应依据镇村规划安排,不得无序建设。
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 仓储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仓库的布置应远离建成区、人口稠密地区。建成区、人口稠密地区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外迁。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和装卸货物。
第三节 城市道路规划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级。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等级、性质控制):主干道为15米-25米,次干道为8米-10米,支路为5米-8米。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相交通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A A A、B

主干路 A、B B、C B、D
次干路 C、D C、D
支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城市道路实施平面弯道视距限界、纵向视距界及交叉口视距限界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路建筑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建构筑物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的通车净高不少于5米,其它机动车道不少于4.5米,车行道侧向余宽不少于25厘米。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合理设置停车场,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停车场作为重要内容。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第四节 餐饮业、洗车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
摆摊设点等服务业规划
第三十八条 餐饮业、洗车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摆摊设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容市貌的服务行业,应按规划要求相对集中布置,规范管理。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有计划外迁。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严格控制带污染源的(含餐饮业、洗车修车、液化气点、废旧物资回收等)服务业,严禁设置洗车场、修车场、夜市、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业、洗车场、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摆摊设点等服务业营业执照时,必须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城建部门核准排水排污出口后方可办理。排水排污出口建设费用由业主负责。已办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应予吊销。
第五节 居住区规划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应统一规划设置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垃圾站(房)、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应符合居住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三条 编制居住区规划,应包括以下图纸和文件:
(一)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现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项用地状况,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
(二)规划总平面图:反映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停车场库)等各项建筑的规划布局,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应附规划结构示意图,主要地区(地段)的透视图,街景立面图和主要住宅单体设计方案;
(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反映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及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道路转点及中心线交点坐标,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和出入口的位置。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
(四)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区内不同地面标高,主要道路路口标高和地面自然排水的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排水明沟等,竖向规划应在地形图上编绘。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
(五)工程管线综合图:以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反映各类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管径尺寸、综合剖面,各类管井的位置等,旧区改建保留、利用的管线与新埋设的管线要区别表示,单项管线应按给水、排水、防洪、管道燃气、电力、电讯、有线电视及消防等分别编制,图面深度应按各专业的规范规定执行;
(六)规划说明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估算)。
第六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四条 任何建设项目选址和定点,均应遵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
第四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城市居民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必须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项目任务书和定址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居民区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建成区现有的污染较大的工厂,应予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应按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治理。
第七节 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
第四十八条 经国家、省、市、县政府公布的革命遗迹、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含传统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和建筑控制地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保留的文物建筑,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维修,不得拆除或改建。在保护区内,影响环境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整治或拆除。
第五十条 文物古迹因特殊建设工程,确需挖掘、迁移、拆除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第八节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第五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划分:
(一)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防护林带等;
(二)专用绿地,包括各工厂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及其它单位专用的绿地;
(三)园林生产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等;
(四)风景区,包括风景点和风景河流。
第五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並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体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比率不低于35%。
城市内江汀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五十四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五十五条 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须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五十六条 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凡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注明古树名木的科、属、种名、树龄、保护措施、责任单位、经典故事等。
第五十七条 严格保护风景区范围内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砍伐树木(含枯死树木)、开山挖石、取土、围填河湖水面;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区风貌的工程建设。风景区内建筑物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主要风景区(点)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申报与审批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新建工程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土地部门发出的《用地许可证》(附用地批准文件);
(二)原有房屋应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重建、改建、扩建的有关协议、批文;
(三)公建项目应有有权机关批准的计划批文;
(四)凡涉及交通、环境、消防、水电、供气、卫生、绿化、文物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的须送交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县人防部门核准的人防设施建设方式批准文件;
(六)县取弃土管理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取弃土管理的核准文件;
(七)属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房对象,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经村、镇、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的《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住宅特困户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八)属危房的,须提供《危房鉴定书》;
(九)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须凭省、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十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携带前条规定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给排水、排污、电力、电讯、公厕、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停车场比例、绿化率、管道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开门开窗、防盗设置、空调设置、防火、防灾、防空、防涝和空间环境要求,并发给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个建设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形成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发给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委托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自申办人完成上述规定程序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申报图纸要求:
(一)建筑工程现状地形图一式四份,图纸比例1:500或1:1000;
(二)总平面图一式八份。图纸应注明南北方向、用地范围、四周转点坐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室内外的地面标高、建筑间距、与周围道路关系、车辆出入的位置与给水、排水、排污、电力、电讯、管线衔接,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等指标;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式三份。包括各层平面图(应注明使用功能)、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各类建筑应申报两个以上方案及相应的彩色透视图;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全套)一式三份,经审批后,一份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两份发还建设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以上图纸应相应提供电子文本。
第六十三条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放样、验线,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尚未动工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规定时间内仍未动工,且未申请延期审批,该证自行失效。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办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按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全额补足相关费用,方可办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办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已变更,且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原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后补交相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需设计更改的,涉及变更建筑物位置、外观、体量、色彩、高度和使用功能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他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局部修改,可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工程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建设项目收费参照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占用道路广场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並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
第六十九条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二)土地部门核发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建施平面图、立面图、侧立面图及内外装饰材料及工艺;
(四)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拆除合同。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的处理:
(一)自行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场或复原,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全额退还建筑抵押金;
(二)强制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自行拆除又未申请批准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抵押金不予退还,作为拆除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年,实行有偿使用重新收费。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场、复原,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全额退还建筑抵押金,逾期未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抵押金不予退还,作为拆除费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管理验收(私建规划管理验收和房产登记发证测量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通邮、通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在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资料送原审批的部门存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文件是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前提条件。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供气、通邮、通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房屋产权确认手续(属工商营业性质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不得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告牌,不得在临街墙面堵设门窗,不得在阳台上砌墙设窗、搭建棚盖。
第七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如涉及有关部门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节 建筑层数、间距
第七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均应符合名城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同时符合各街区的环境风貌。
第七十六条 为丰富城市天际线,保持城市的通透效果和山城的视线走廊,除名城保护控制地带外,开阔地段鼓励公建项目或开发项目建设小高层、高层建筑,采取点式、条式高层建筑有机结合,严禁在重要地段、风景区地带建设条式高层建筑。
第七十七条 在微波通讯、高压电力走廊、地震裂带、文物保护等控制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及间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在名城保护区内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确定。
(二)9层和9层以下、高度(设女儿墙的从女儿墙顶计算,下同)低于30米的民用建筑。属南北朝向布置的,正面间距:旧区不小于建筑高度0.8倍,新区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25米;侧向间距:旧区不小于4米,新区不小于9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向间距:旧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2倍,新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9倍,大于25米,可按不低于25米控制;侧向间距:旧区不小于4米,新区不小于9米;
(三)10层及10层以上,高度在30米以上(含30米)的民用建筑的正面间距:在50米以下部分按本条(二)项计算;高度超过50米以上部分,按每增加4米高度,正面间距增加1米递增计算;侧面间距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教育、医疗建筑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正面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倍,但教学楼之间正面间距须大于20米。特殊用途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上述要求和民用建筑要求择宽确定。
第七十九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八十条 当建筑物建筑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小于6米以下(含6米)的,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梯平台;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分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节 沿街建筑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基础(包括地下室护壁结构外缘)、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井、检查井、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均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第八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旁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要求:
(一)低层、多层建筑从道路红线退让距离:主干道不少于6米,次干道不少于4米,其它道路不少于2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离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十三条 江河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执行。
第四节 建筑设计、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八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等级规定范围承担工程设计,遵守国家、省、市、县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和本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擅自越级设计。
第八十五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环境和市容要求: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垃圾道等不得临街布置;厨、厕等应避免临街布置;
(二)电房、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占用绿地或建筑间距,避免临街布置,且须造型美观和配置绿化;
(三)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第一排的建筑物,管道不得临街外露。10层及10层以上建筑物管道不得外露;
(四)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室外地面(地下)配套设施(含周边渠、化粪池、间距绿化和硬底地面)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
(五)临城市干道、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如未采用中央空调的,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安放窗式、分体式空调机的位置。住宅楼宇设计亦须考虑空调机的设置;
(六)建筑物屋面设置冷却塔、水箱,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七)新建居住小区、沿街建筑严禁设置外置式防盗网。历史街区内严禁设置防盗网。建筑物防盗网的设置必须整幢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且造型简洁美观,并与阳台、窗台外缘平齐,不得外伸,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住宅楼宇应在底层设置电表房、电路线交接间及信报箱,并视需要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值班室;
(九)建筑物设计应统一考虑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道、供电线缆、电信线缆、广播电视天线等的设置;
(十)7层及7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楼宇应该设置电梯;
(十一)商住楼宇的住户储物间,原则上应设置在首层,不得设于2层(包括夹层)以上,特殊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于2层(包括夹层)以上的,坡道的坡比不得小于1:8,坡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5米。储物间净面积一般不得小于6平方米。
第八十六条 凡属临时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7米;并应采用简易材料、简易结构搭建。
第八十七条 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街区、城市出入口、汀江两岸及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地段)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要求对其造型、风格、装饰艺术、绿化、给排水、供电方式和管线走向提出具体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设计。
第八十八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室外配套设施须由相应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室外配套设施未竣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有各类构筑物、管线、测量及水文标志、文物古迹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节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十一条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源综[2005]28号)。
第九十二条 项目用地以招拍挂形式依法出让,原则上不能违背规划,不得占用预留工建、商住用地。对特殊项目、重大项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由县分管工业领导审核,报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再作规划调整。
第九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土地预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总平设计,编制的项目规划总平设计方案原则上要求厂房进深18米以上,并建三层以上厂房,职工宿舍6层以上,母子房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报县长同意后,可办理。
第九十四条 已经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业主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由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为业主代办所有的建设手续,办理所有的规划建设收费标准按县政府汀政综[2008] 49号《长汀县鼓励县内外客商来汀投资的优惠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后,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应按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工建设。项目建设高程以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规路网规划确定设计标高为准。大门正面及沿主次干道原则上应建透视围墙。
第六节 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单家独户式住宅应逐步向公寓式过渡。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历史文化名城及客家民居传统风貌相协调,在名城保护区范围内,外墙不得粘贴磁砖,名城保护区范围以外鼓励使用外墙漆。
第九十七条 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私人房屋建筑层数三层以下,檐口外墙高度12米以下,名城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私人房屋层数不超过四层,屋面均按全坡蓝色亚光砖砼屋面设计建设,并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同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设计,说明排水、排污管道与外管(沟)衔接要求。
第九十八条 招标地块的私人建房,按该地块招标时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必须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第一百条 城市规划区内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历史街区历史风貌的建筑,经县政府研究批准按土地收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 属重点项目建设未批先建建筑物、构筑物,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拆迁安置的住宅建设且未违反规划要求的,经公示程序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余按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有关规定。
鼓励村庄土地整改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所在村户籍(以生产队分田时为准)的常住户,分田到户时具有责任田且长期在该村正常居住的农户。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住宅。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及老宅基地建设住宅。
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为60-80平方米,家庭人口三口及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但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进行控制。建筑方案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参照《福建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集》建设。
以“一户一宅”方式进行安置进入规划住宅小区建设的,在办理手续时,先收回土地权,其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由所在乡镇政府监督村委会予以收回。并收取拆除原居住房的保证金。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组成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评定小组。凡属规划区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房对象,须由评定小组进行调查评定,评定小组要秉着实事求是、为民办实事的原则,严格把关。县建设局组织编制规划区内农民新村住宅小区。
第七节 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道路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桥梁、涵洞、绿化工程、城市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人防工程、架(敷)设各类管线、电话亭、电讯交换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广告牌、宣传牌等,均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报建时应提交详细设计图和有关土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文件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按本暂行规定的程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因地形或其他因素限制而须变更设计时,需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毁坏城市绿化、道路、桥梁、涵洞、燃气管道、排水管渠、堤坝、供水、电力电讯、公共卫生、河道防护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设置。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的工程建设。
第一百零七条 沿道路敷设的管线(包括架空)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
第一百零八条 现有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迁移;如城市建设需要,应立即迁移。因现状地形等条件限制,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划位置架设或敷设的管线,一旦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迁移。
第一百零九条 各种地下管线应在道路施工时按规划要求同时敷设。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重新开挖敷设管线。
第一百一十条 因建设需要破路开沟的管线工程,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破路和修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凡单位和个人确需拆改、接驳市政管线设施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动、接驳城市市政管线设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管线与原有管线的路向出现矛盾的,按临时性的服从永久性的、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软的服从硬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原则进行处置。后建单位需要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赔偿拆除部分的修复费用;如被拆除设施属违章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种管线水平或垂直交叉及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同类管线在同一路段应合并敷设,并埋于地下。城区内11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应尽量敷设于地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地下管线穿越铁路、河道的埋设深度,应先征求铁路、水利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线)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架、敷设各种管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架空输电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构筑物。架空输电线缆的水平、垂直安全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在高压输电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宜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微波通道的设置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微波通道的控制高度不低于10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市标志、广告牌、宣传牌、商业店铺招牌的设置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应符合美化城市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需要占用道路空间的,其净空不得低于5米。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走向、方位、位置,不得阻碍交通、损坏绿化及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测量标志;如确需迁移时,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临时公用设施工程,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城市公用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资料送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成区范围内鼓励居民建化粪池改厕,建筑用地范围内无空间改建化粪池的,在邻里无异议的条件下,可几户合建化粪池,由社区牵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严禁城市广场、公共休闲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商场店铺要开展促销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按《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节 其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和骑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在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迁建或拆除,规划道路实施时必须全部拆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顶面应埋在规划规定的室外地面标高1米以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筑物周围不应设置围墙;如确需设置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墙及基础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其它控制红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在其主体工程内,必须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场(库)的规模,应符合有关规定。如因条件所限不能按规定要求设置停车场(库)的,应缴纳停车场(库)相应面积的统建费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该费用,并缴交给当地政府再按规划统一兴建停车场(库)。
第一百三十条 新建居住小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物业管理必须同时介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含偷建、抢建)从源头管起。建立三个管理责任层、三个管理监督层。
(一)三个管理责任层
乡(镇)村干部按划分的区域管理,属第一责任层。发现哪个区域发生抢、偷建,该责任区的乡村干部应立即制止,制止不力造成事实后果将受到效能调查处理;
行政综合执法局(即城管执法人员)按划分的区域管理,属第二责任层。发现哪个区域发生抢、偷建,该责任区执法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不力造成事实后果将受到效能调查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必须管好自己和亲属、家属构建第三责任层。
(二)三个管理监督层
规划督查。规划部门组建规划督查队,结合规划审批对规划区范围的一切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审批不全或无审批的及时封堵并将情况通报行政综合执法局,并报效能办备案,形成有力高效的常规监督层;
行政效能监督。监察机关获取“违建”案例后,分别对乡(镇)村、执法、督查人员的责任进行区分,依据条款作相应处理。
社会群众和媒体监督。公布效能办、规划建设局、执法局的投诉窗口和投诉电话,研究出台投诉有奖的办法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媒体对“违建”现象进行曝光。
第五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超出核准范围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定与县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汀政[1993]综68号《长汀县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草案)








二00八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
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6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6
第二节 仓储建设规划………………………………………………6
第三节 城市道路规划………………………………………………7
第四节 餐饮业、洗车修车场、夜市、摆摊设点等服务业规划……8
第五节 居住区规划…………………………………………………9
第六节 环境保护规划………………………………………………10
第七节 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规划…………………………………10
第八节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11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2
第一节 建筑工程申报与审批………………………………………12
第二节 建筑层数、间距……………………………………………18
第三节 沿街建筑的管理……………………………………………19
第四节 建筑设计、施工的规划管理………………………………20
第五节  工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22
第六节 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23
第七节 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25
第八节 其它…………………………………………………………28
第五章 罚则…………………………………………………………30
第六章 附则…………………………………………………………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