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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播发华南新城“李刚血案”
客家经济网   2012 年 3 月 6 日 23 时 1 分 30 秒  
来源: 新华网   2007-6-12 12:30:18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8日对华南新城业主李刚被打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175043.11元。 
    李刚诉称,2006年2月15日19时15分左右,他在广州市番禺区华南新城碧泉居的家中被人无端殴打致重伤,致脾脏全部被摘除;他为此支付巨额医疗费,并承担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李刚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公司、王兴可等7名直接侵权人及其主管单位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这次事件是新南方集团指派凶手所为;康景物业与新南方集团串通,存在严重管理过失和故意包庇;并据此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260万元。 
    康景物业和新南方集团均不同意该诉讼请求。康景物业辩称,公司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新南方集团辩称,本案是职务范围外的犯罪,公司未指派王兴可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王兴可等人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法院确认具体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王兴可等人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新南方集团作为雇主,对王兴可等人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其被告不是履行单位职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康景物业未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阻止事故发展的义务,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提出康景物业与其他被告恶意串通,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 
    法院确认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合计为175043.11元,但不支持包括移植费、后期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费用。 
    此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9日裁定,王兴可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王兴可和韩照领有期徒刑5年,其余从犯有期徒刑1年半至10个月不等。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刚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环节不公,还表示李刚及其家属的主要目的不是得到巨额赔偿,而是事情得到公正处理,侵害人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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